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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
› 第33條
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 第33條
雇主對於砂、石等之堆積,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不得妨礙勞工出入,並避免於電線下方或接近電線之處。 二、堆積場於勞工進退路處,不得有任何懸垂物。 三、砂、石清倉時,應使勞工佩掛安全帶並設置監視人員。 四、堆積場所經常灑水或予以覆蓋,以避免塵土飛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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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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