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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造業管理規則 第2條

營造業之主管機關,在中央為內政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工務局,在 縣 (市) 為縣 (市) 政府工務局或建設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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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