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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造業管理規則 第35條

非公司組織之營造業更換負責人,應依第二章之規定,重新申請登記,其 原領之登記證書應予註銷。 非公司組織營造業之負責人死亡,其法定繼承人具有專任工程人員資格並 從事營造業一年以上而能提出證明文件者,得按原登記之等級,為更換負 責人之登記,不受前項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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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