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營造業管理規則 › 第42條

營造業管理規則 第42條

營造業之專任工程人員,除工地主任外,違反本規則之規定者,移送其主 管機關懲戒,並得視其情節輕重,予以三個月以上二年以下停止受僱於營 造業之處分。
AI 白話解釋
← 第41條看 營造業管理規則 全文第42-1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