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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造業管理規則 第5條

營造業之登記,分甲、乙、丙三等。 營造業屬獨資或合夥者,其名稱應標示營造廠字樣;屬公司組織者,其名 稱應標示營造字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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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