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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造業評鑑機關(構)公會團體認可辦法 第2條

具備下列資格、條件之機關、公營事業機構、營建相關之非營利性民間機構、公會團體、設有營建相關科系之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大學以上學校,得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認可辦理營造業評鑑: 一、置有專責之業務主管一人以上。 二、置有專業之評鑑委員十一人至十七人組成之評鑑小組。 三、置有高中(職)以上畢業之專任行政人員二人以上。 四、設有能使評鑑作業資訊公開化之電子化環境。 五、設有能夠容納二十人以上進行評鑑作業之會議場所一處以上。 前項第二款之評鑑委員,不得同時受聘於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辦理營造業評鑑之機關(構)、公會團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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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