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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造業評鑑辦法 第2條

綜合營造業及經中央主管機關認有必要之專業營造業(以下簡稱營造業)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評鑑時,應檢附下列文件與評鑑費新臺幣五百元及證書費新臺幣一千元: 一、申請書。 二、營造業登記證書影本。 三、公司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 四、公會會員證影本。 五、營造業評定報告書。 六、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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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