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營造業評鑑辦法 › 第4條

營造業評鑑辦法 第4條

營造業申請評鑑文件不合規定者,中央主管機關應書面通知其於一個月內補正,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仍不合格者,駁回其申請,並退還評鑑費及證書費。
AI 白話解釋
← 第3條看 營造業評鑑辦法 全文第5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