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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造業購置自動化設備或技術及防治污染設備或技術適用投資抵減辦法 第10條

營造業購置自動化設備或技術、防治污染設備或技術,申請抵減所得稅,適用訂購當時之規定;其於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一月一日起至九十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之期間內訂購者,適用九十六年九月十四日修正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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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