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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養師執業登記及繼續教育辦法 第3條

營養師申請執業登記,應填具申請書、檢附下列文件並繳納執業執照費, 向執業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發給執業執照: 一、營養師證書正本及其影本一份(正本驗畢後發還)。 二、身分證明文件影本一份。 三、最近三個月內之一吋正面脫帽半身照片二張。 四、擬執業機構出具之證明文件。 五、執業所在地營養師公會會員證明文件。 六、完成第八條第一項各款繼續教育之證明文件。 申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免檢具前項第六款規定之文件: 一、領得營養師證書五年內申請執業登記。 二、本辦法施行前已取得營養師證書,且於本辦法施行之日起五年內申請 首次執業登記。 三、營養師歇業後重新申請執業登記之日期,未逾原執業處所執業執照所 載應更新日期。 營養師申請執業登記,其依第一項第六款所定繼續教育證明文件,有下列 情形之一者,得以申請執業登記前一年內接受第八條第一項各款繼續教育 課程積分達三十點以上之證明文件代之: 一、本辦法施行後,領得營養師證書逾五年,首次申請執業登記。 二、本辦法施行前已取得營養師證書,且逾本辦法施行之日起算五年始申 請首次執業登記。 三、營養師連續歇業期間逾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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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