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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養師執業登記及繼續教育辦法 第5條

領得營養師證書未逾五年,申請執業登記者,其執業執照之更新日期為自 各該證書發證屆滿第六年之翌日。 本辦法施行前已取得營養師證書,且於本辦法施行之日起五年內,申請執 業登記者,其執業執照之更新日期不得逾本辦法施行之日起算六年。 營養師歇業後重新申請執業登記,執業登記日期未逾原發執業執照所載應 更新日期者,以該日期為新發執業執照應更新日期;逾原發執業執照所載 應更新日期者,其執業執照應更新日期自執業登記日期起算六年。但依第 三條第三項規定辦理執業登記者,其執業執照之更新日期為自執業登記屆 滿第六年之翌日。 營養師辦理執業執照更新,其新發之執業執照應更新日期為自原發執業執 照屆滿第六年之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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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