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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養師執業登記及繼續教育辦法 第9條

營養師繼續教育之實施方式與積分如下: 一、參加大學校院、學會、公會、協會、教學醫院或主管機關舉辦之專業 相關繼續教育課程,每小時積分一點;擔任授課者,每小時積分五點 。 二、參加有公開徵求論文及審查機制之營養學術研討會,每小時積分二點 ;發表論文或壁報者,每篇第一作者積分三點,其他作者積分一點; 擔任特別演講者,每次積分十點。為國際性質者,其積分得以二倍計 。 三、參加有公開徵求論文及審查機制之相關學會、公會或協會舉辦之學術 研討會,每小時積分一點;發表論文或壁報者,每篇第一作者積分二 點,其他作者積分一點;擔任特別演講者,每次積分三點。為國際性 質者,其積分得以二倍計。 四、參加經評鑑合格之醫院或主管機關跨專業之團隊臨床討論或專題演講 之教學活動,每小時積分一點;擔任主要報告或演講者,每次積分三 點。但超過三十點者,以三十點計。 五、參加網路繼續教育者,每次積分一點。但超過三十點者,以三十點計 。 六、參加營養相關雜誌通訊課程者,每次積分二點。但超過三十點者,以 三十點計。 七、在國內外營養相關雜誌發表有關營養學原著論文者,每篇第一作者或 通訊作者積分十五點,第二作者積分五點,其他作者積分二點;發表 其他類論文者,積分減半。但超過三十點者,以三十點計。 八、在大學院校講授前條所定繼續教育課程者,每小時積分二點。每年至 多以十五點計。 九、在國內外大學或研究所進修專業相關課程者,每學分積分五點,每年 超過十五點者,以十五點計。 十、營養教育推廣講授者,每次積分一點,超過十五點者,以十五點計。 十一、至國內外營養專業研究機構短期進修者(累計一週內),每日積分 二點;長期進修者(累計一週以上),每週積分五點。超過二十五 點以二十五點計。 於澎湖、金門、馬祖、綠島、蘭嶼等離島地區執業者,參加前項第十款外 之繼續教育,其積分一點得以二點計;於偏遠地區執業者,其積分一點得 以一點五點計。 前項繼續教育課程及積分,得由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營養專業團體辦理 採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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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