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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養師檢覈辦法 第3條

前條所稱實際營養工作,指在國內從事左列各款工作之一,並繳有服務單 位出具之證明者:  一、營養教育及指導。 二、謄食供應之監督及管理。 三、營養規劃及指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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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