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爆竹煙火製造儲存販賣場所設置及安全管理辦法 第11條

爆竹煙火製造場所內搬運應以四輪手推車為主,成品或半成品均應盛於木質、竹質、紙箱或塑膠盤中;搬運時,應輕舉輕放,不得推拉,避免摩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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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