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爆竹煙火製造儲存販賣場所設置及安全管理辦法 › 第5條

爆竹煙火製造儲存販賣場所設置及安全管理辦法 第5條

爆竹煙火製造場所之有火藥區內,各建築物與廠區外鄰近場所之安全距離,規定如下。但有設置擋牆者,得減半計算: 一、作業區及半成品倉庫:如附表三。 二、舞臺煙火以外之專業爆竹煙火及摔炮類一般爆竹煙火成品倉庫:如附表四。 三、摔炮類以外之一般爆竹煙火及舞臺煙火成品倉庫:如附表五。 四、原料倉庫: (一)與第一類對象物之距離,應在五十公尺以上。 (二)與第二類對象物之距離,應在三十公尺以上。 (三)與第三類對象物之距離,應在二十公尺以上。 (四)與第四類對象物之距離,應在十公尺以上。
AI 白話解釋
← 第4條看 爆竹煙火製造儲存販賣場所設置及安全管理辦法 全文第6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