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爆竹煙火製造儲存販賣場所設置及安全管理辦法 › 第7條

爆竹煙火製造儲存販賣場所設置及安全管理辦法 第7條

作業區之壓藥室、填土室、配藥室、裝藥室、篩藥室、造粒室,其相互間及與其他作業室、倉庫等應以擋牆隔離之。但其建築構造符合下列規定者,不在此限: 一、放壓面面對空曠無人地區,不致誘發火災,以抵抗力弱且不燃性之輕質材料建造者。 二、其他三面建築堅固之鋼筋水泥牆抗阻爆力之發散,其厚度在存藥量四公斤以上者為五十公分,未滿四公斤者為二十公分。 三、屋頂向放壓面方向傾斜,使用抵抗力弱且不燃性之輕質材料建造。 前項第一款及第三款之抵抗力弱且不燃性之輕質材料,可為矽酸鈣板、合成樹脂防火板或其他具有同等性質之材料。
AI 白話解釋
← 第6條看 爆竹煙火製造儲存販賣場所設置及安全管理辦法 全文第8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