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爆竹煙火製造許可辦法 第2條

申請爆竹煙火製造許可者,應具備下列資格: 一、取得使用執照及工廠登記證之爆竹煙火製造場所。 二、取得公司或商業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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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