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牙體技術師執業登記及繼續教育辦法
› 第14條
牙體技術師執業登記及繼續教育辦法 第14條
牙體技術生之執業登記及繼續教育規定,除
第三條
第三項所定課程積分應 達十五點以上;
第八條
第一項所定課程積分應達九十點以上;
第八條
第二 項所定積分數應達九點以上外,準用牙體技術師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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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5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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