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牙體技術師法 第37條

牙體技術師、牙體技術生受停業處分仍執行業務者,廢止其執業執照;受廢止執業執照處分仍執行業務者,廢止其牙體技術師、牙體技術生證書。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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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