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牧場登記規則 › 第25條

牧場登記規則 第25條

牧場違反本規則之規定,經有關主管機關限期改善仍未改善者,得依左列 規定處分之: 一、違反水污染防治法及廢棄物清理法等有關法令之規定者,由所在地直 轄市或縣 (市) 環境保護主管機關依水污染防治法及廢棄物清理法等 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二、違反家畜傳染病防治條例及獸醫師法之規定者,由所在地直轄市或縣 (市) 主管機關依家畜傳染病防治條例及獸醫師法等有關法令規定辦 理。 三、違反建築法規定者,由所在地直轄市或縣 (市) 主管建築法令規定處 理。 四、撤銷其牧場登記。 五、撤銷其農業動力用電減免之資格。 六、由所在地直轄市或縣 (市) 主管機關層轉中央主管機關,函請金融機 關不予優惠融資貸款。 七、由所在地直轄市或縣 (市) 主管機關層轉中央主管機關,通知該牧場 停止供應內銷。 合於本規則所訂條件及規模之牧場,不依本規則申請登記者,依有關法令 處理。
AI 白話解釋
← 第24條看 牧場登記規則 全文第26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