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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理治療師法 第17條

物理治療生業務如下: 一、運動治療。 二、冷、熱、光、電、水、磁等物理治療。 三、牽引、振動或其他機械性治療。 四、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物理治療業務。 物理治療生執行業務,應依醫師開具之診斷及書面指示為之。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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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