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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理治療師法 第58條

本法公布施行前曾在醫療機構從事物理治療業務滿三年,並具專科以上學校畢業資格,經中央主管機關審查合格者,得應物理治療師特種考試。 本法公布施行前曾在醫療機構從事物理治療業務滿三年,並具高中、高職畢業資格,經中央主管機關審查合格者,得應物理治療生特種考試。 前二項特種考試,於本法公布施行後五年內舉辦三次為限。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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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