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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別採購招標決標處理辦法 第6條

機關依本法第一百零五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二款辦理採購之決標,應符合下列原則: 一、不及與廠商簽訂契約者,應先有書面、電報或傳真協議。 二、不及與廠商確定契約總價者,應先確定單價及工作範圍。 三、付款條件應能維護公款支用之安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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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