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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勤人員及特勤編組人員因執行特種勤務遭受暴力或意外危害致全失能或半失能照護辦法
› 第7條
特勤人員及特勤編組人員因執行特種勤務遭受暴力或意外危害致全失能或半失能照護辦法 第7條
隸屬機關應將醫療照護及安置就養核定情形,函復申請人。 經隸屬機關安置於榮家、榮院護理之家或附設住宿式機構者,應於接獲輔導會通知之次日起一個月內向指定之榮家、榮院護理之家或附設住宿式機構報到進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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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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