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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定人員尿液採驗辦法
› 第10條
特定人員尿液採驗辦法 第10條
衛生福利部應指定尿液之檢驗機關(構),並公告之。其經認可者,亦同。 前項檢驗涉及刑事案件時,得送由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法務部調查局、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或國防部憲兵指揮部辦理之。 前二項以外之機關因業務需要設置尿液檢驗單位時,得請衛生福利部或其指定之衛生福利機關予以協助訓練及指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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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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