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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定化學物質危害預防標準
› 第12條
特定化學物質危害預防標準 第12條
雇主為試驗或研究使勞工從事製造乙類物質時,應依下列規定: 一、製造設備應為密閉設備。但在作業性質上設置該項設備顯有困難,而將其置於氣櫃內者,不在此限。 二、製造場所應與其他場所隔離,且該場所之地板及牆壁應以不浸透性材料構築,且應為易於用水清洗之構造。 三、使從事製造乙類物質之勞工,具有預防該物質引起危害健康之必要知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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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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