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特定化學物質危害預防標準 › 第15條

特定化學物質危害預防標準 第15條

雇主使勞工從事製造丙類第一種物質或丙類第二種物質時,製造設備應採用密閉型,由作業人員於隔離室遙控操作。但將各該粉狀物質充分濕潤成泥狀或溶解於溶劑中者,不在此限。 因計量、投入容器、自該容器取出或裝袋作業等,於採取前項設施顯有困難時,應採用不致使勞工之身體與其直接接觸之方法,且於各該作業場所設置包圍型氣罩之局部排氣裝置。
AI 白話解釋
← 第14條看 特定化學物質危害預防標準 全文第16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