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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定化學物質危害預防標準
› 第2條
特定化學物質危害預防標準 第2條
本標準所稱特定化學物質如下: 一、甲類物質:指附表一第一款規定之物質。 二、乙類物質:指附表一第二款規定之物質。 三、丙類物質:指下列規定之物質。 (一)丙類第一種物質:指附表一第三款第一目規定之物質。 (二)丙類第二種物質:指附表一第三款第二目規定之物質。 (三)丙類第三種物質:指附表一第三款第三目規定之物質。 四、丁類物質:指附表一第四款規定之物質。 前項特定化學物質屬危害性化學品標示及通識規則
第三條
第一款所定之製成品,不適用本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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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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