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
法規
立委
選舉
金流
指南
議題
更多 ▾
本週國會
找我的立委
國會數據分析
政府首長
地方政府
委員會
政黨
公投
民調
連署
立場測驗
2026 選舉
AI 問
常見問題
🔍 搜尋
政治雷達
›
法律
›
特定化學物質危害預防標準
› 第35條
特定化學物質危害預防標準 第35條
雇主應於製造、處置或使用乙類物質或丙類物質之作業場所以外之場所設置休息室。 前項物質為粉狀時,其休息室應依下列規定: 一、應於入口附近設置清潔用水或充分濕潤之墊席等,以清除附著於鞋底之附著物。 二、入口處應置有衣服用刷。 三、地面應為易於使用真空吸塵機吸塵或水洗之構造,並每日清掃一次以上。 雇主於勞工進入前項規定之休息室之前,應使其將附著物清除。
AI 白話解釋
點此用 AI 白話解釋這一條 →
← 第34條
看 特定化學物質危害預防標準 全文
第36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驗證後投票
為防灌票,投票需驗證身分證與手機。
資料只在你的裝置驗證並加密雜湊,原始號碼不會上傳或儲存
,僅用於「同一人同題只能投一次」。
身分證字號
*必填
手機號碼
*必填
取消
確認投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