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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定化學物質危害預防標準 第37條

雇主使勞工從事特定化學物質之作業時,應指定現場主管擔任特定化學物質作業主管,實際從事監督作業。 雇主應使前項作業主管執行下列規定事項: 一、預防從事作業之勞工遭受污染或吸入該物質。 二、決定作業方法並指揮勞工作業。 三、保存每月檢點局部排氣裝置及其他預防勞工健康危害之裝置一次以上之紀錄。 四、監督勞工確實使用防護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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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