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特定化學物質危害預防標準 › 第7條

特定化學物質危害預防標準 第7條

雇主不得使勞工從事製造、處置或使用甲類物質。但供試驗或研究者,不在此限。 前項供試驗或研究之甲類物質,雇主應依管制性化學品之指定及運作許可管理辦法規定,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許可。
AI 白話解釋
← 第6-1條看 特定化學物質危害預防標準 全文第8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