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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定工廠登記辦法 第7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將第二條申請納管及前條第一項駁回情形,通知環境保護、水利、水土保持、消防、建築管理、地政、都市計畫、農業及其他有關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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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