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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定用途化粧品許可證核發辦法 第3條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特定用途化粧品:指由中央主管機關依本法第五條第一項公告,具有防曬、染髮、燙髮、止汗制臭、牙齒美白或其他用途之化粧品。 二、授權書:指特定用途化粧品之國外原製造廠、總公司或其委託製造廠出具同意查驗登記申請者輸入並於國內販售之證明。 三、出產國許可製售證明:指出產國出具或核簽之許可製造及得在該國自由販售之證明文件。 四、成分表:指製造廠或總公司出具,載明成分名稱及含量之全成分配方表。 五、檢驗成績書:指載明性狀、主成分、鑑別方法、定量方法、含量合格範圍、檢驗結果及其他測定資料之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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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