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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定藥品專案核准製造及輸入辦法 第5條

第二條核准之專案製造或輸入,得視個案情形,核予製造或輸入之期間。 依第三條核准之專案製造或輸入,其核予製造或輸入之期間不得超過二年;期滿仍須繼續製造、輸入者,應於期滿前三個月申請展延。 前項展延申請,準用第三條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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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