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特定藥品專案核准製造及輸入辦法 › 第8條

特定藥品專案核准製造及輸入辦法 第8條

依本辦法核准專案製造或輸入之藥品,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視為本法第四十八條之二第二項第三款有安全或醫療效能疑慮,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得廢止其核准: 一、未依核准之附款執行。 二、申請人未於前條限期內提交評估報告及紀錄,或提交後未依限完成補正。
AI 白話解釋
← 第7條看 特定藥品專案核准製造及輸入辦法 全文第9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