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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定體育團體建立運動裁判資格檢定及管理辦法 第10條

特定體育團體為辦理裁判之檢定,應先訂定實施計畫,報本部備查;計畫之內容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申請裁判資格之檢定,應填具之申請書、檢附之文件、資料及繳交之費用。 二、學科授課內容、學科與術科測驗方式、複查成績。 三、裁判證申請補發、換發。 四、持有國外裁判證者,申請換證審查之條件。 五、裁判之進修、管理、考核及獎懲。 六、辦理講習會及專業進修課程之收費基準及經費編列。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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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