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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定體育團體建立運動裁判資格檢定及管理辦法 第14條

裁判經依前條規定註銷資格者,自註銷之日起三年後,始得依本辦法規定申請資格之檢定。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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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