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特定體育團體建立運動裁判資格檢定及管理辦法 › 第2條

特定體育團體建立運動裁判資格檢定及管理辦法 第2條

運動裁判(以下簡稱裁判)之分級及其得從事賽會執法之工作,規定如下: 一、C 級裁判:擔任各級政府或特定體育團體舉辦之各種運動賽會或競賽之裁判。 二、B 級裁判:擔任全國性以下各種分齡比賽及前款之裁判。 三、A 級裁判:擔任全國性綜合運動賽會之裁判、國家代表隊出國比賽之隨隊裁判及前款之裁判。
AI 白話解釋
← 第1條看 特定體育團體建立運動裁判資格檢定及管理辦法 全文第3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