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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定體育團體組織及運作管理辦法 第3條

特定體育團體組織章程(以下簡稱章程)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名稱、宗旨、任務及組織區域。 二、會員(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監事會與其他組織及職權。 三、前款組織之集會與通知方式、決議及召集人不為召集時之處理方法。 四、理事長(會長)之職稱、任期、選任及解任。 五、理事、監事之職稱、名額、任期、選任及解任。 六、會員類別、資格之取得與喪失及其權利、義務。 七、各類團體會員代表數額。 八、置個人會員代表者,其名額、選區之劃分、任期、選任及解任。 九、章程修改之程序。 十、會費之繳納數額及方式。 十一、申訴處理程序。 十二、解散後賸餘財產之歸屬。 十三、其他依法律規定應載明之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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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