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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定體育團體輔導訪視及考核辦法 第2條

為輔導特定體育團體推展業務,教育部體育署得設服務窗口,提供輔導事項諮詢,或隨時與特定體育團體聯繫、請其提供相關文件資料,協助解決問題及困難。 特定體育團體辦理各該年度業務有窒礙難行、遭遇重大困難或執行績效不佳情形時,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得隨時邀集學者專家、相關業務機關或單位組成輔導小組進行訪視,協助改善或解決問題及困難。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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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