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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定體育團體輔導訪視及考核辦法 第5條

本部應依下列規定,辦理特定體育團體訪視及考核事項: 一、組成訪視及考核會,統籌實施計畫推動事宜。 二、前款實施計畫內容應包括訪視指標、程序、結果、申復與委員資格、講習、迴避及其他相關事項。 三、籌組訪視及考核小組,接受訪視及考核會之督導,執行訪視及考核事務,並製作考核報告初稿。 四、訂定申復作業,特定體育團體,應於收到考核報告初稿二星期內,向本部提出申復,本部應召開會議審查及修正考核報告初稿。 五、本部應公告訪視報告書及考核報告,並將訪視報告書及考核報告送特定體育團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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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