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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境遇家庭創業貸款補助辦法 第9條

本辦法修正施行前,已獲本貸款利息補助之貸款人,除積欠各該貸款本息連續達六個月之處理,依申請補助當時規定辦理外,其餘事項應依本辦法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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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