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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境遇家庭子女孫子女就讀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學雜費減免辦法
› 第7條
特殊境遇家庭子女孫子女就讀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學雜費減免辦法 第7條
已減免學雜費之特殊境遇家庭之子女或孫子女,有下列情形之一,其學雜費不予減免: 一、畢業後再就讀同級學校者。但就讀大學學士後學系,不在此限。 二、轉學(系)、休學、退學或開除學籍,其後重讀、復學或再行入學,其所就讀之相當學期、年級已減免者。 三、同時就讀二所以上之同級學校,在其中一所學校已減免者。 前項第二款於學期中轉學、休學、退學或開除學籍者,當學期已減免之學雜費,不予追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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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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