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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境遇家庭扶助條例
› 第2條
特殊境遇家庭扶助條例 第2條
本條例所定特殊境遇家庭扶助,包括緊急生活扶助、子女生活津貼、子女教育補助、傷病醫療補助、兒童托育津貼、法律訴訟補助及創業貸款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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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條的條文
特殊境遇家庭扶助條例中另有 1 條條文提到第2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5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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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4條
(刪除)
第15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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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5-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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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6條
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本條例九十八年一月十二日修正條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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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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