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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教育學生及幼兒申訴服務辦法 第2條

各級學校對於提起申訴及再申訴案之學生,於評議決定前,應以彈性輔導方式,安排其繼續留校就讀,並以書面載明學籍相關之權利及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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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