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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教育學生及幼兒申訴服務辦法 第26條

特殊教育學校之措施或決議有損及幼兒部幼兒權益者,準用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四十條第一項規定辦理。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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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