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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教育學生調整入學年齡及修業年限實施辦法 第3條

各級主管機關應辦理前條各項入學及修業年限之調整,並訂定受理申請、鑑定及提供特殊教育服務之相關規定。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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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