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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教育法 第11條

身心障礙學生,就所有影響本人之事項有權自由表達意見,並獲得適合其身心障礙狀況及年齡之協助措施以實現此項權利。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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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