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特殊教育法 › 第39條

特殊教育法 第39條

各級主管機關得依申請核准或委託社會褔利機構或醫療機構,辦理身心障礙教育。 各級主管機關應協助少年矯正學校,辦理身心障礙教育。
AI 白話解釋
← 第38條看 特殊教育法 全文第40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