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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教育法 第49條

第 三 章 特殊教育支持系統
中央及直轄市主管機關應鼓勵師資培育之大學,及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培育教保員之專科以上學校,於職前教育階段,開設特殊教育相關課程,促進融合教育之推動。 中央主管機關應將特殊教育相關課程納入師資職前教育課程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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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